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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12/2011

      更新時間
      2025-01-0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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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海關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12/2011是根據2010年11月18日白俄羅斯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技術法規共同協定制定的。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在歐亞聯盟統一關稅區內對防爆設備制定了統一要求,強制實施和執行,以確保在歐亞聯盟區域內特定設備的自由流通。

      如果海關聯盟的其他技術法規和歐亞聯盟技術法規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中運行的設備的要求,那么它必須符合海關聯盟的這些技術法規和適用于它們的歐亞聯盟技術法規的要求。

      適用范圍

      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12/2011規定了爆炸性環境下設備運行的要求,確保爆炸性環境下設備的安全使用。

      2.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財產,防止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適用于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防爆元件和非電氣設備。

      識別防爆設備和防爆部件特征的是依照制造商技術文件中規定,用于設備和防爆部件的防爆標志。

      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規定不適用于:

      -醫療產品;

      -在運行過程中僅由于存在爆炸性物質和不穩定化合物而產生爆炸危險的設備;

      -由于不可預見的可燃氣體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環境的家用和非工業設備;

      -個人防護設備;

      -海船、內河和混合航行船舶、海上和內陸水域作業的移動式海上平臺和鉆井平臺、其他浮動設施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機器和設備;

      -用于通過航空、陸地、鐵路或水路運輸乘客和貨物的公共交通工具;

      -核武器,位于爆炸區的核防御綜合體組織的研究設施,但其中包含的設備除外。

      市場流通規則

      1.爆炸環境作業設備在海關聯盟共同關稅區內流通,前提是該設備已通過海關聯盟本技術法規規定的必要合格評定(知識分享)程序,以及其他技術規范。包括滿足所有適用于本設備的海關聯盟技術法規規定和歐亞經濟共同體的技術規定。

      2、在爆炸性環境中運行的設備,未確認符合海關聯盟本技術法規要求的,不得在產品打上EAC產品流通標志,不得在海關聯盟成員國市場上流通。

      授權代表

      非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制造商無權要求對壓力設備和壓力容器進行符合性評估,以符合以下要求關于壓力設備的安全。

      為了能夠進行合格評定,外國制造商必須委托一個授權代表歐亞經濟聯盟的一個成員國。這代表外國制造商有興趣與歐亞經濟聯盟的知識分享機構就產品的安全和質量以及遵守技術法規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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